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紫玉贸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红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01443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91民初748号 |
案号 | (2017)川0191执19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17 |
发布日期 | 2017-10-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西南机械化工设备成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1168813.4元以及以此款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从2015年9月18日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代偿款利息; 二、被告四川西南机械化工设备成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担保费用10000元、律师费8万元、公告费260元; 三、被告北京天华国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绿色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银顶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紫玉贸易有限公司、袁强、雷文全、邓娟对被告四川西南机械化工设备成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四川西南机械化工设备成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451元,由被告四川西南机械化工设备成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华国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四川绿色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银顶贸易有限公司、成都紫玉贸易有限公司、袁强、雷文全、邓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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