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85251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302民初2421号 |
案号 | (2021)赣0302执恢38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09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易柳、刘正初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借期内利息42600元和逾期利息(自2016年10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计息)。 二、如被告易柳、刘正初未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对未清偿部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有权以涉案被告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安源区后埠街跃进北路121号房产(权属证书号为萍房权证安字第2015011111号、萍房权证安字第2015011112号、萍房权证安字第2015011113号、萍房权证安字第2015011115号)进行折价或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萍乡市鑫强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66元,由被告易柳、刘正初、萍乡市鑫强贸易有限公司、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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