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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30074****16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22民初163号
    案号 (2020)赣0322执3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2
    发布日期 2020-07-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泉风、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9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刘泉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59353.83元、利息496118.72元(自2016年6月22日起算至2019年2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年利率上浮30%,罚息在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30%,后期利息另算); 三、被告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泉风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2843元,减半收取计16421.5,由被告刘泉风、萍乡市鑫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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