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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黔环罚字〔2017〕GA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批先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罚款,壹万叁仟壹佰肆拾元(¥1314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以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合计处以叁万叁仟壹佰肆拾元(¥3314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30
    决定机关 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