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黔环罚字〔2017〕GA0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批先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作出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罚款,壹万叁仟壹佰肆拾元(¥13140.0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你公司处以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合计处以叁万叁仟壹佰肆拾元(¥3314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1-30 |
决定机关 | 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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