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衢江卫公罚[2021]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处罚的种类】警告并罚款人民币600元【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衢州市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农商银行窗口,地址衢州市衢江区府前路6号衢江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账号:201000****800000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31 |
决定机关 | 衢州市衢江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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