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锦上添花大酒店 |
法定代表人 | 范红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6512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园商初字第1114号 |
案号 | (2014)园执字第010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4-02 |
发布日期 | 2015-06-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红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015292.07元,并赔付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归还的代偿款金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二、如被告范红霞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原告江苏泰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范红霞、杨永明抵押的位于常熟市碧云路8号虞景山庄61幢104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在2159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常熟市三峰奇石玉器专业市场、常熟市锦上添花大酒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市三峰奇石玉器专业市场、常熟市锦上添花大酒店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范红霞进行追偿。 案件受理费232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三项合计28893元,由被告范红霞、杨永明、常熟市三峰奇石玉器专业市场、常熟市锦上添花大酒店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四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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