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晋城市博纳德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14853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02民初3707号 |
案号 | (2021)晋0502执17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葛晋宝、被告武宝莲、被告晋城市博纳德商贸有限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霍新立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2月19日利息为80326.85元,自2021年2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霍新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0元,由被告葛晋宝、被告武宝莲、被告晋城市博纳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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