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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黟县森王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施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1413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023刑初25号
    案号 (2018)皖1023执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08
    发布日期 2018-03-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黟县森王工贸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施锋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7年8月7日止。) 三、暂扣在黟县公安局的被告单位黟县森王公司赃款四十万元予以追缴,由黟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其余赃款三十九万八千一百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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