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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军星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源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92748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302民初11265号
    案号 (2017)鲁1302执11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1
    发布日期 2017-05-0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临沂军兴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庆丰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借款88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6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临沂军星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孙源军、卢立莲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沂军兴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00元,减半收取367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1700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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