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浦市监案字〔2020〕15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我们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一、没收扣押在案过期医疗器械;二、罚款20000元。另对于当事人使用医疗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我们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7天内改正,并给予警告。以上意见当否,请领导批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07 |
决定机关 |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郭跃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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