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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浦市监案字〔2020〕1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对于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我们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一、没收扣押在案过期医疗器械;二、罚款20000元。另对于当事人使用医疗器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我们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7天内改正,并给予警告。以上意见当否,请领导批示。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7
    决定机关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郭跃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