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辽盘市监处字〔2020〕1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查,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盘锦泰山路超市于2020年7月15日从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新跃农贸综合批发市场41号的盘锦市兴隆台区小周粮油店购进绿豆芽5kg,置于本超市对外销售,该批次绿豆芽购进价格2.00元/kg,销售价格3.80元/kg。当日,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中,该批次绿豆芽被抽检2.534kg。其余部分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9.00元。该批次绿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实测值340μ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绿豆芽时索取了供货商盘锦市兴隆台区小周粮油店的资质证件复印件及进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了相关凭证。 |
行政处罚内容 | 免予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5 |
决定机关 | 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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