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公(夹)行罚决字[2019]5185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湖州纳尼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郭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9日在湖州纳尼亚实业有限公司上班期间,于某某、陈某某于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9日在湖州纳尼亚实业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孙某于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9日在湖州纳尼亚实业有限公司上班期间,湖州纳尼亚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于2019年5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湖州纳尼亚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四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长兴农村商业银行长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09 |
决定机关 | 长兴县公安局夹浦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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