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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汾环罚字[2019]0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农行银行汾阳市支行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账号:04616001010046146(备注栏注明环保局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吕梁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汾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汾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0
    决定机关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