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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公(北)行罚决字[2018]151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8年09月19日杭州康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康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日起招收一名从业人员林某某(41岁,甘肃人),至今从事服务员工作,期间该单位未将林某某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也未告知林某某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于2018年09月1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调查,杭州康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康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责令限期三日改正、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9
    决定机关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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