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同兴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居金锁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767****08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4民初10656号 |
案号 | (2018)苏0104执36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0-11 |
发布日期 | 2018-10-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居金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超借款本金2768600.22元及违约金(截至2017年2月4日违约金为717819.66元,自2017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如被告居金锁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原告沈超有权依法处置被告南京同兴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和高路108号1幢、2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溧初字第2064548、206456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宁溧用地(2012)第03154号)不动产,并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部分在登记债权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沈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773元,由原告沈超负担2050元,被告居金锁负担37723元(被告居金锁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沈超预交,被告居金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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