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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同兴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居金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0220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7民初1477号
    案号 (2018)苏0117执6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13
    发布日期 2018-08-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桂木、胡青英应当归还原告溧水农商行孔镇支行借款本金682492元、至2016年12月5日的利息113777.6元,并支付2016年12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54%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胡青荣、同兴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763元,公告费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63元,由被告杨桂木、胡青英、胡青荣、同兴公司连带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63元。南京市中级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逾期未预缴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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