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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同兴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居金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0220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02民初298号
    案号 (2016)苏0102执20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24
    发布日期 2016-09-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殷明珠、夏丽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780952.91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70000元。 二、被告居金锁、胡地美、南京同兴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恒荣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136元,减半收取110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068元,由六被告承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六被告在支付上述判决款时加付此款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136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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