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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同兴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居金锁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0220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5民初3609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33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04
    发布日期 2016-1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振洋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借款本金4499471.8元及利息348843.82元(截至2016年3月21日,此后的罚息以4499471.8元为基数、复利以实际欠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3.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南京同兴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南京海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顾国庆、居金锁、孔祥其、李芳对判决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437元,由原告负担1040元,由被告振洋公司、同兴公司、海马公司、顾国庆、居金锁、孔祥其、李芳负担50397元(此款已由原告紫金农商江宁支行垫付,七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一并加付该垫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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