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今缘服饰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9272777-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09民初152号 |
| 案号 | (2019)苏0509执877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今缘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顾春荣欠款7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施林根对被告上海今缘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54829366)。案件受理费1760元,由被告上海今缘服饰有限公司、施林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法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4331861)。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提交,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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