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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金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65620-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91执5956号
    案号 (2021)川0191执恢5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4
    发布日期 2021-06-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永杰、四川省国投矿业资产交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小峰偿还借款本金9988931元及利息1185元及以5988931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5年5月26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4年6月9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4年7月14日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熊小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22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186480元,由原告熊小峰负担101100元,被告林永杰、四川省国投矿业资产交易有限公司负担85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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