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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市新亚不锈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洪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510274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武商初字第00325号
    案号 (2015)武执字第022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05
    发布日期 2016-0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常州市新亚不锈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神六管业有限公司货款5892409.56元。 二、驳回原告常州神六管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307元,原告常州神六管业有限公司承担3900元,被告常州市新亚不锈钢管有限公司负担元5540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80402016138963;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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