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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进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8191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锡民二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内2502执3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7
    发布日期 2016-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秀芬水泥款3860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延期部分欠款的日千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补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2.5元,由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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