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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县执交罚字【2020】第8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1月30日16时00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安沙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巡查至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站塘组时,发现一辆牌照号为湘AD6435中型厢式货车正在此运输危险化学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检查。湘AD6435中型厢式货车,行驶证上所有人和道路运输证上的业户名称均为长沙县户达化工燃气有限公司;湘AD6435中型厢式货车道路运输证显示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范围为(2类1项),该车有悬挂“危险品”字样警示标识,驾驶室顶部安装有危险警示灯。根据驾驶员提供的送货单显示,该车本趟运输的货物为125瓶(规格:13KG/瓶)、5瓶(50KG/瓶)的液化石油气,车辆驾驶员为熊胜,押运员为江坤电,两人均取得了相应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执法人员要求驾驶员提供本趟运输的危险货物运单,驾驶员熊胜现场不能提供该车危险货物的运单。
    行政处罚内容 非税收入票据号:3680195298;当事人已于2020年12月23日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3
    决定机关 长沙县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黄启桃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