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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杰安特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1000MA****NJ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91民初2354号
    案号 (2020)赣0191执1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6-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谢艳、张建铭同意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返还借款本金48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其中第一笔本金及利息、罚息共计300万元,被告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谢艳、张建铭同意于2019年3月18日前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返还,收到上述还款后,原告应当申请解除被告谢艳和张建铭名下持有的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所有股权,以及被告谢艳和张建铭名下的江西银行高新支行帐户的冻结(户名: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帐号:791910769100039)。剩余未返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利息及罚息的具体数额按剩余本金,按编号为江银南分高支借字第1720780-00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诉讼费和保全费,被告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谢艳、张建铭同意于2019年4月30日前还清,案外人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江西杰安特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案件受理费47205元,减半收取2360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602. 5元,被告江西鸿燕药业有限公司、谢艳、张建铭自愿承担,案外人江西舒美特药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江西杰安特科技协同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对该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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