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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市监处字〔2020〕1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综合上述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五)项、《重点企业容错十条规定》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6
    决定机关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贤林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