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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叶家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42427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72民初13426号
    案号 (2017)粤1972执49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6
    发布日期 2017-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分期支付货款163,250元、律师费4,000元、诉讼费用5,015元,共计172,265元以解决本案的全部纠纷,原告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具体支付方案如下:从2017年5月起至2017年11月止,被告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000元,被告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2,265元; 三、若被告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立即就其未付款项(172,265元减去被告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在调解后支付的款项)及违约金10,000元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案件诉讼费用5,015元,其中受理费3,680元,保全费1,335元,均已由原告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安徽众兴塑业有限公司按照上述调解内容向原告广东伯朗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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