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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879****580T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521民初115号
    案号 (2019)桂0521执7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3
    发布日期 2019-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马吉雄、南宁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给原告潘珍远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12457.7元。 本案受理费683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15.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预支鉴定费910元,共4325.5元,由原告潘珍远负担1946.5元,被告马吉雄、南宁市永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79元并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潘珍远。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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