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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元大启航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78971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浙0702民初133号
    案号 (2021)浙0702执44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日期 2022-01-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终止原告金华奥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元大启航实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恩惠堂药房有限公司于 2 0 2 0年 1 1月 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二、被告青岛元大启航实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恩惠堂药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还原告金华奥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8 0 9 3 8 0元,并支付违约金 7 3 5 0 0元;三、驳回原告金华奥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 7 3 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45 0 0 0元,合计 1 2 7 3 0元,由原告金华奥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1 4 1 6元,被告青岛元大启航实业有限公司、诸暨市恩惠堂药房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1 1 3 1 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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