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沧州昌昊商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俊玲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90358****230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03民初2065号 | 
| 案号 | (2017)冀0903执115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11-06 | 
| 发布日期 | 2018-12-0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止2016年7月26日,被告昌昊商贸有限公司、鲍东兴向鄢悦凤、李玉民夫妇借款累计本金2300000元、逾期利息250000元。被告昌昊商贸有限公司、鲍东兴在2017年4月12日前将上述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二原告不再主张利息。如果不能如期偿还,则被告昌昊商贸有限公司、鲍东兴以借款本金230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5年12月2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18%向原告支付利息,直到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沧州元弘典当有限公司认可2016年6月20日出具的债权及财产转让说明,并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其他双方均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3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鄢悦凤、李玉民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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