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城法罚字[2017]第1103523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10月27日10时30分,三墩中队队员江晨琦、陈建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三墩镇通济北路一待建的公交维保工地外,占用城市道路。执法队员现场出示证件,经查,占道物为一根直径8公分的绿化塑料管,当事人利用该塑料管及一台抽水泵,从该待建工地内一池塘中抽水。经测量,水管占用道路长2米,宽1.8米,面积约3.6平方米。当事人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3张,《现场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1份。另经查证,当事人当事人现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具有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2-12 |
决定机关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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