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城法罚字[2017]第210350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将污水废物扫入雨水口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7年10月25日21时30分我局西湖翠苑中队李明、周国松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证实,当事人浙江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湖区天目山路330号进行隧道勘测,2017年10月25日21时15分在施工中将污水废物扫入西湖区天目山路330号前雨水井中,现场工人正在清扫污染的地面,用扫帚将地面上的污水扫向雨水井中。队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西城法(翠)责改字【2017】第1242803号,责令立即改正。查处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清扫。未造成雨水口堵塞。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将污水废物扫入雨水口中的事实,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将垃圾、粪便、废土等污水废物倒入、扫入雨水口、检查井内;”及《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圆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1-10 |
决定机关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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