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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11028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121民初3156号
    案号 (2018)赣0121执17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2
    发布日期 2019-0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昌顺电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借款本金4496375.02元以及截止2016年10月31日的逾期利息1273700.76元,并支付以本金4496375.02元按《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13.5%计算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孙保顺、舒华林、文慧、熊锋伟对被告江西昌顺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孙保顺、舒华林、文慧、熊锋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昌顺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9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昌顺电器有限公司、江西省靓声电器有限公司、江西赣南制药有限公司、孙保顺、舒华林、文慧、熊锋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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