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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公(消)行罚决字〔2016〕02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城城通物流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德清县雷甸镇白云南路758号的浙江城城通物流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城城通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199号(账户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地级户,账号:10133064732724103500000005,开户行:德清建行营业部)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德清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1月30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30
    决定机关 德清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朱跃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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