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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40019****115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102民初121号
    案号 (2019)桂1102执19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龙荣茂支付工程款1049867.48元; 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龙荣茂支付迟延付款利息98352.17 元(以1049867.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25日起暂计至2019 年1月4日,此后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龙荣茂对被告贺州学院的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567元,由广西崇左市兴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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