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星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1011534****990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04民初5845号 |
案号 | (2020)川0104执22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事项: 一、申请强制执行(2018)川01民终4375号和(2017)川0104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书》,即: 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租金850,109.68元、管理费156,342.01元、电费774.74元,以上共计1,007,226.43元,与保证金余额198,476.22元品迭后,被执行人应支付808,750.21元; 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前述租金、管理费、电费等拖欠费用的滞纳金,滞纳金以1,007,226.4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标准自2017年7月10日起算计至付清欠费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的滞纳金总额为297,031.07元), 3、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场地占用费 46,011.09 元; 4、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公证费3,000元; 5、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9,295元; 二、被执行人以902,056.3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4日起算,直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为85,560.04元); 三、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期间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星融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作出(2017)川0104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书》后,被执行人提出上诉,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01民终4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前述《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2017)川0104民初584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租金850,109.68元、管理费156,342.01元、电费774.74元,以上共计1,007,226.43元,与保证金余额198,476.22元品迭后,被执行人应支付808,750.21元;被执行人应当支付前述租金、管理费电费拖欠费用的滞纳金(以1,007,226.4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3%标准自2017年7月10日起算计至付清欠费之日止);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场地占用费 46,011.09 元;申请人有权没收保证金394,380.78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公证费3,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9,295元。 鉴于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执行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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