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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北方华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0****48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3民初5109号
    案号 (2020)辽0213执8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8-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北方华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三十里堡支行借款本金4989662.83元及该款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以本金4989662.83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大连北方华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湾新区三十里堡支行有权以被告李晓颖提供抵押的两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权证开字第K32447号、大房权证金新字第2013016264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大开金国用(2011)字第0041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程宪功、李晓颖对被告大连北方华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程宪功、李晓颖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连北方华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北方华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程宪功、李晓颖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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