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港闸环罚〔2018〕5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采取措施限制生产一个月,不得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同时沥青涂覆车间未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十一万元,对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六十六万元,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七十七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25 |
决定机关 | 南通市港闸区环保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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