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港闸环罚〔2018〕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措施限制生产一个月,不得超标排放污染物,同时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四万六千四百一十三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06 |
决定机关 | 南通市港闸区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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