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翟启卫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2717442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02民初97号 |
案号 | (2017)豫0702执16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13 |
发布日期 | 2018-01-0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雪成、时中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河南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金147000元。 二、河南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雪成、时中岳装修价值损失423805.83元。 三、河南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王雪成评估费7900元。 四、河南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雪成押金5000元。 五、驳回河南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王雪成、时中岳的其他请求。 如果王雪成、时中岳、河南利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王雪成、时中岳负担;反诉费9200元,由王雪成、时中岳负担6522元,由利华公司负担26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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