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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315****950H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83民初960号、(2018)闽0583执7581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恢10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4
    发布日期 2019-1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成基、李宣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借款本金208026.77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7年12月10日的利息为11611.88元、罚息为2229.21元,自2017年12月11日起的利息、罚息,参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对被告李成基、李宣启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成基、李宣启追偿。 本案受理费4517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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