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8315****950H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83民初2084号 |
案号 | (2019)闽0583执45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日期 | 2019-06-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与被告吴光章、陈凤菊、福建省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3年1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编号为15******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二、被告吴光章、陈凤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借款本金389737.66元及截止至2018年1月15日的利息29008.88元及罚息2683.92元,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参照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与被告吴光章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告吴光章、陈凤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南安市水头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光章、陈凤菊追偿; 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水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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