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增市监批吊处字[2020]133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注册登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龚枝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乐权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海关路15号东洲湾码头港联检大楼第二层208室(自主申报)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6个月未依法申报纳税,属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状态。本局于2020年5月29日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的登记住所两次邮寄《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确认函》,均无人签收。2020年5月8日,本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工作的复函》,内容显示当事人连续6个月未依法申报纳税。截至2020年5月29日,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6个月未依法申报纳税,属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状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0年2月10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送达情况;2.2020年3月30日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的送达情况;3.2020年4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根据本局的提请,作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增城区税务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工作的复函》。对此,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所指“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29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方乐权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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