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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金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金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389943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青民二初字第0903号
    案号 (2016)津0111执17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1
    发布日期 2017-09-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至2015年8月,被告天津市金能电力电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天津市奥普机械有限公司53185元,此款分别于2015年10月2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于2015年11月2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于2015年12月2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于2016年1月2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于2016年2月2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于2016年3月2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于2016年4月2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于2016年5月2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于2016年6月25日前给付原告5000元;于2016年7月25日前给付原告8185元,双方即为结清。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就上述剩余全部欠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565元,由原告负担280元,被告负担285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16年7月25日前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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