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工商南处字[2018]第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登记管理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上缴国库;二、责令当事人当事人在十五天内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二〇一六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28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容贤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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