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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工商南处告字[2017]第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登记管理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上缴国库,并责令当事人在十五天内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2015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3
    决定机关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东莞市卓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