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笑哈哈食品(阳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70061****14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7民初8号 |
案号 | (2019)粤17执1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被告笑哈哈食品(阳江)有限公司与原告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编号:阳东农商行第10020169915439480号)。 二、被告笑哈哈食品(阳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859999.10元给原告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笑哈哈食品(阳江)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借款利息(计至2018年3月20日止的利息为85174.72元,2018年3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859999.1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给原告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被告李卫红、詹玉珍、香港笑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原告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卫红所有的位于阳东县东城镇工业五区的厂房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1860000元债权范围内,按第三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原告广东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07元,由被告笑哈哈食品(阳江)有限公司、李卫红、詹玉珍、香港笑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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