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食药监食罚〔2017〕0100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7年2月7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内容为2016年9月9日,该局接到群众举报分别举报你单位销售的产品标示为漳州天福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福中秋茶月饼”(包括两种口味:乌龙五仁口味及翡翠双黄口味)包装上标示低糖,但未标注糖的具体含量;翡翠双黄口味配料表中没有标注蛋黄的问题。经初步审查,你单位销售的上述商品涉嫌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该局予以立案调查。由于被举报的产品“天福中秋茶月饼”涉及我市多个区,属于全市性案件,2016年12月13日经市局研究决定,由市局统一立案办理。2017年2月13日,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购进并销售的“天福中秋茶月饼”(包括两种口味:乌龙五仁口味及翡翠双黄口味)包装上标示低糖,但未在标签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糖的具体含量,不符合《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2的要求。翡翠双黄口味未在配料表中标注“蛋黄”,不符合《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的要求。根据调查结果,上述产品包装的标签标示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未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食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购进上述食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了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进货时索要并留存了相应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文件,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各项资质证照复印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经营者应进行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调查发现,你单位以119.92元/盒(含税)的单价从北京永福瑞茶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入“天福中秋茶月饼”31盒,购进金额合计为3717.72元(含税金540.18元)。你单位销售上述产品的标价为199.00元/盒,但销售过程中存在折扣销售的情况,实际销售价格在159.20元至199.00元,销售31盒上述产品的实际销售金额总计为4713.30元(其中有5盒是积分兑换,未收取货款)。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未有涉案产品召回,也未发现已售出的食品存在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内容 | 免于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6-08 |
决定机关 | 食品药品稽查总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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