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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熟市凯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荆文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73063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商初字第00442号
    案号 (2016)苏0831执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3
    发布日期 2016-07-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凯迪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金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78320.26元及利息(其中4400000元贷款自2014年4月2日至2015年4月1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1.052%计算,2015年4月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5.4728%计算;其中银行承兑汇票敞口578320.26元的利息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常熟市凯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26元,减半收取23313元,由二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626元。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及账号:江苏省淮安市农行城中支行,341201040002554。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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