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市凯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荆文保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73063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熟商初字第00102号 |
案号 | (2015)熟执字第0127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7-15 |
发布日期 | 2015-12-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凯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垫付款人民币3814443.39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5年1月28日的利息以本金3939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约定计算,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3814443.39元为基数按照《银行承兑协议》的约定计算,其中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的利息为301553.89元)。 二、被告常熟市凯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15500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由被告常熟市凯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24610183100000117)。 三、被告常熟市顺丰化纤纺织厂对被告常熟市凯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荆文保、陈香保抵押的常熟市虞山镇金山苑二区30幢202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170万元范围内对本案所涉债务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荆逸抵押的常熟市虞山镇昭文路(香格丽花园)香之苑1幢405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277万元范围内对本案所涉债务优先受偿。 六、被告荆文保、陈香保、荆良保、陆秀保对被告常熟市凯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19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12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4120元,由被告常熟市凯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常熟市顺丰化纤纺织厂、荆文保、陈香保、荆逸、荆良保、陆秀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人民币2412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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