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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住建罚审(2019206)第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研究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贰万元整(¥:20000)行政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为2019年月日,履行地点和方式:白银市平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户行:白银市平川区农村信用合作社陶瓷路分社,银行账号850630122000000158。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者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4-25
    决定机关 白银市平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